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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农民问题及其利益补偿、保障制度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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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几年,全国有近几千万亩的耕地被征用,“三无农民”超过2000万人。本文试图从失地农民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困难进行分析阐述,并探讨保障失地农民利益的对策措施。 
  关键词:失地农民问题;利益保障;对策措施 
   
  近几年,由于全国各地城市老城区的拓展,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兴建,绿化及交通等基础设施和乡镇企业用地,大片的良田被征占。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有近几千万亩的耕地被征用,“务农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农民”超过2000万人。为构建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首先要解决“以失地农民问题为代表的三农问题。” 温家宝总理在“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依法加强土地管理”一文中高瞻远瞩地指出要充分认识严格土地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利益。本文试图从失地农民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困难进行分析阐述,并探讨保障失地农民利益的对策措施。 
   
  一、失地农民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一)就业问题难以解决。 
  目前对被征地农民主要采取货币安置的方式,即农民在土地被征用后自寻门路解决就业问题。但失地农民与城镇失业人员相比,就业更为困难:失地农民的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等方面明显不如城镇失业人员,在寻找工作中处于劣势;农村本身就业岗位不多,加之有些地区受外地民工潮的冲击,就业岗位竞争越来越激烈,致使失地农民就业门路越来越狭窄。 
  (二)经济收入难以提高。 
  目前,按生活状况与经济收入可以把失地农民划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已经从事二、三产业的,大约占20%左右,这部分人的经济收入和失地关系不大;第二类是原来从事农业生产同时做做小生意、打打短工的,大约占50%,这部分人的经济收入主要受市场影响,一旦没有其他收入,生活问题就难以解决;第三类是基本依靠农业而生活的,大约占30%,这部分人中绝大多数是年老体弱、文化程度低的,他们失去了土地就失去了经济来源,征地后只能寅吃卯粮,花完了安置费,几乎就陷入贫困之中。 
   (三)医疗问题难以应付。 
  当前,对失地农民而言,生活支出中最重的负担是医疗费用,许多失地农民反映,土地征用后日常生活开支还不太担心,最怕的就是生病。一旦生了重病大病,被巨额的医疗费用压得喘不过气来。病治好了难还债,治不好给家人留下一屁股债,实在令人担心。 
  (四)养老问题难以落实。 
  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延续,目前对养老问题最担心的是四五十岁的中年人。他们说现在还干得动,去打工也可以赚几个钱,但十年、二十年以后干不动了呢,儿子不一定靠得住,女儿迟早要嫁出去,自己养老真成问题。
   
  二、保障失地农民利益的对策措施 
   
  (一)建立合理的征地补偿和利益分享机制。 
  1、逐步提高土地征用补偿费标准。 
  土地征用补偿要充分考虑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长的实际。应该以农民征地补偿费全部进入社保测算,能领到城区最低生活保障金作为参照系,将现行补偿标准提高。政府要通过垄断土地一级市场,适当降低税、费,调整土地出让收益分配比例,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2、为集体经济组织保留部分财产。 
  鉴于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着许多公共性社会经济职能,因此,在征地过程中应划出或置换部分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兴办二、三产业,发展集体经济,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生活问题,并为以后农村社区向城镇社区过渡创造条件。 
  例如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通过村土地留用、政府项目支持,注重发展集体经济:在新区开发时,按城市未来十年规划发展要求,在较好地段按7%留村,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太平街道三星村,原有的1000多亩土地被陆续征用后,通过村留土地的开发和滚动发展,目前村集体固定资产已有上亿元。在规划新城区建设时,把市场、停车场、菜场等项目安排在村留地上,支持各村兴办服务业。如市政府把菜场建在太平街道的岙底胡村,该村目前每年仅市场管理费、摊位出租费就达500多万元。不少村将留用地与房地产公司联合开发房地产,村出土地,房地产公司出资金。建成后,底层街面房留村出租,房租收入作为集体经济来源。太平街道的三星村目前就是主要依靠房租收入来建设公益设施,为村民提供养老金等各种社会福利。这些措施较好地解决了村民的后顾之忧,促进了农民的市民化。

 (二)建立新型的社会保障体制。 
  1、养老保障。 
  当土地被征用后,要用法律规定农民养老保障金的来源。养老保障金可以由三部分构成,即政府、土地开发中增值效益、农民各出一部分。作为政府有责任为自己的公民投保,同时政府的参与增加失地农民的信任感;从土地增值的效益中拿出一部分投保可以让失地农民享受到土地增值的收益,不再产生不满;失地农民自己出一部分买社会保障是其应尽的义务。要建立一套适合失地农民的保障运行机制,养老金的缴纳标准要低于城镇居民的标准,让农民买得起保险。养老金的发放标准在不能够与城镇居民一致的情况下,应尽量提高。使保障金名副其实,起到真正的保障作用,不只是补充作用。 
  2、最低生活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是针对失地农民中绝对贫困的群体,有助于解决那些个人能力较低,家庭贫困人群的后顾之忧。保障对象为低收入家庭,因灾、因病致贫的家庭,无劳动能力或残疾人家庭。 
  据了解,国家在此类问题上态度十分积极,近年来一直在搞试点,如2003年5月,浙江省在长三角地区率先出台《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由政府、集体和个人分担的办法,一次性为失地农民缴足基本生活保障费用:政府从土地出让金收入中列支,不低于保障资金总额的30%;集体从土地补偿费中列支,不低于40%;个人从征地安置补偿费中抵交。随后,江苏和上海分别出台《江苏省征地补偿和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试点办法》和《上海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均用类似的办法,为失地农民构筑起长远的生活保障。 
  3、医疗保障。 
  医疗保障是社会保障体系中重要的部分。农民收入较低且进城后不一定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其医疗保障制度应坚持“低水平、广覆盖”,推广建立福利型合作医疗保障网。以浙江省为例,有关统计显示,全省已有71个县(市、区)、1800万农民参加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失地农民是这项制度优先考虑的对象。 
   
  (三)建立再就业创新机制。 
  农民市民化的重要前提是农民就业的社会化、非农化和充分化。首先要鼓励、扶持失地农民自谋职业,自谋职业的失地农民应享受城镇下岗人员自谋职业的有关税费优惠政策。其次要鼓励征用地单位和其他工商企业尽量消化失地农民,对吸收失地农民的企业,应享受安排城镇下岗人员的有关税费优惠政策。第三是对失地农民加大以职业技术、岗位技能为重点的就业培训,提高失地农民转岗再就业能力。 
  在失地农民的培训、就业机制方面,浙江省作出了不少探索。据有关信息,6年内,浙江将组织培训1000万农民,重点对失地农民进行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浙江还将建立政府奖励基金、减免有关费用,引导鼓励用人单位积极吸纳失地农民就业。把失地农民的就业再就业纳入城乡统筹就业的试点工作,有针对性地提供就业援助。失地农民的求职登记、职业介绍、技能鉴定等,一律享受免费服务。 
  总之,解决失地农民问题,保障失地农民合法权益是一个极其长期而又复杂的问题,我们应从保障农民根本利益出发,探索和建立市场化取向、科学合理的保障方式,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确保失地农民生活无忧,促进失地农民“可持续发展”,以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使农村经济融入市场经济发展的良性轨道。 
   
  参考文献: 
  [1]余丹、殷世波:《妥善解决失土农民权益保障问题》,《浙江经济》2004年13期。 
  [2]叶红玲:《征地补偿,抚平失地的忧伤》,《中国土地》2005年2期。 
  [3]胡跃龙:《改革土地征用制度提升政府公信力》,《浙江经济》2004年15期。 
  [4]尹劭健:《广东佛山等地征地补偿安置情况的启示》,《浙江国土资源》2003年1期。 
  [5]周天勇:《维护农民土地权益的几个问题》,《中国经济时报》2004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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